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麻社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超,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长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巍、宗艳静,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社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唯颖 审 判 员 :高妙婕 代审判员 :曹艳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