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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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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社森与洛阳市泰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麻社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超,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泰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长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麻社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超,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泰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长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巍、宗艳静,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社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唯颖

审 判 员 :高妙婕

代审判员 :曹艳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