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362号 原告高永才,男,汉族,1956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卫霞,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宋炎斌,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安义轩,男,1963年9月2日出生. 原告高永才诉宋炎斌、安义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永才撤回对被告宋炎斌、被告安义轩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297元减半后收取7649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光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