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942号 原告:徐艳颜,女,汉族。 原告:宋军峰,男,汉族。 被告:张灵军,男,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艳颜、宋军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二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