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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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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艳颜、宋军峰与张灵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942号 原告:徐艳颜,女,汉族。 原告:宋军峰,男,汉族。 被告:张灵军,男,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鸣,总经理。 本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942号

原告:徐艳颜,女,汉族。

原告:宋军峰,男,汉族。

被告:张灵军,男,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艳颜、宋军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二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