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850号 原告:施春平,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范静怡。 被告:范森焱,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春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50元,由原告施春平承担。 审 判 长 :张唯颖 代审 判员 :曹艳敏 人民陪审员 :段国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晋朋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