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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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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春平与洛阳森焱光暖科技有限公司、范森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850号 原告:施春平,女,汉族。 被告:洛阳森焱光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静怡。 被告:范森焱,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850号

原告:施春平,女,汉族。

被告:洛阳森焱光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静怡。

被告:范森焱,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春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50元,由原告施春平承担。

审 判 长 :张唯颖

代审 判员 :曹艳敏

人民陪审员 :段国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晋朋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