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民催字第130号 法定代表人姚保生。 委托代理人高东方。 申请人山东万帮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山东万帮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26028862,出票日期:2014年12月11,到期日期:2015年6月11日,出票人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674910090000000051,收款人唐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账号132060400010210010292,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万帮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