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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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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辉诉河南卓洋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许云峰、徐建国、韩利强、任建立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1279号 原告岳辉,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系河南卓洋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卓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1279号

原告岳辉,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系河南卓洋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卓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辉,董事长。

第三人云峰,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系河南卓洋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徐建国,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系河南卓洋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韩利强,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系河南卓洋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任建立,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系河南卓洋商贸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岳辉诉河南卓洋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许云峰徐建国、韩利强、任建立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岳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辉撤回对被告河南卓洋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许云峰、徐建国、韩利强、任建立的起诉。

审判长 : 李 芳

审判员 :姚光辉

陪审员 :李艳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