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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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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仟舜永和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民催字第133号 申请人北京仟舜永和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顶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留栓,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仟舜永和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民催字第133号

申请北京仟舜永和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顶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留栓,公司员工。

申请北京仟舜永和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北京仟舜永和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26050691,出票日期:2015年1月4日,到期日期:2015年7月4日,出票人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账号672110010000000390,收款人洛阳华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59814140234,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仟舜永和科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定宣

陪审员 :李艳红

陪审员 :王小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