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2380号 原告张克明,男,汉族,1953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张克俭,男,汉族,64岁。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克明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克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克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张克明不承担。 审判员 :姚光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