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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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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要诉李老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张广要,男,汉族,1963年05月07日出生。 被告李老师,男,汉族,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要诉被告李老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张广要,男,汉族,1963年05月07日出生。

被告李老师,男,汉族,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要诉被告李老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老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广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广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丽君

审 判 员  任智昌

人民陪审员  郭 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改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