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张广要,男,汉族,1963年05月07日出生。 被告李老师,男,汉族,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要诉被告李老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老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广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广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丽君 审 判 员 任智昌 人民陪审员 郭 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改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