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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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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伟诉洛阳天惠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张振伟,男,1968年1月20日生。 被告洛阳天惠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敏。 委托代理人陶然,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伟诉被告洛阳天惠投资有限公司劳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张振伟,男,1968年1月20日生。

被告洛阳天惠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敏。

委托代理人陶然,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伟诉被告洛阳天惠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伟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伟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张振伟承担。

审 判 长  郭 瑜

审 判 员  董曾曾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淑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