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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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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森诉杨大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544号 原告张松森,男,汉族。 被告杨大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瑾瑾,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汉有,总经理。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544号

原告张松森,男,汉族。

被告杨大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瑾瑾,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汉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奇,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松森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松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保全费200元;由原告张松森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