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544号 原告张松森,男,汉族。 被告杨大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瑾瑾,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负责人王汉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奇,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松森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松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保全费200元;由原告张松森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