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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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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巧诉王培育、黄焕枝、王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315号 原告张淑巧,女,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 被告王培育,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 被告黄焕枝,女,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王少伟,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 原告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315号

原告张淑巧,女,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

被告王培育,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

被告黄焕枝,女,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王少伟,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

原告张淑巧诉王培育、黄焕枝、王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巧撤回对被告王培育、被告黄焕枝、被告王少伟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4628元减半后收取7314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