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重字第36号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战清,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再成(反诉原告),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战周,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冯聚卿,男,汉族,1950年6月29日出生。 第三人李朝军,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 第三人李长立,男,汉族。(缺席) 原告刘大伟、刘智诉被告李再成排除妨害纠纷及被告李再成反诉刘大伟、刘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以排除妨害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两案合并审理,2011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1)洛龙龙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争议门面房归原告,驳回原被告其他请求),被告李再成不服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洛民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驳回原、被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院裁定指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洛民再字第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2)洛民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及洛龙区人民法院(2011)洛龙龙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追加冯聚卿、李朝军、李长立为本案第三人,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冯聚卿、李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李长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1年9月10日,我与龙门村委会签订《商业房集资协议》一份,按协议约定,我出资156767元的价格购买了龙门村开发的龙门风景区内商业房D段南头房屋120.59平方米,五间商业房。该房交付后,以刘智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我与儿子刘智共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2011年6月6日上午9点30分左右我刚开门营业,被告带领一群人来到店里闹事,强行将营业员赶出门外,并将营业房大门封堵。无奈我报了110,龙门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出警后以双方存在纠纷为由,建议我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虽经多次协商,被告仍然不让我开门营业,且每天都派人看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使我能恢复正常经营活动;2、判令被告赔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139766元(原为5250元后变更为13976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庭提交了:1、2001年9月10日原告与龙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商业房集资协议内容为:“甲方龙门村委会,乙方刘大伟,为了落实洛阳市委、市政府…协议:第一套方案:(1)、乙方(原告刘大伟)集资4万元,可安排商业房一处,不低于30平方米,乙方按用房多少给甲方付房租。(2)、期限3年,年息5厘,到期后,连本带息一次付清。(3)、甲方到期不能兑现乙方集资款,按一层每平方米1300元,二层每平米1100元的价格,一次性把房子处理给乙方,房产归乙方所有(共120.59平方米,每平方米1300米,共计156767元整。D段南、北邻符光霞,括号内内容为手写)。第二套方案:(4)、以100平方米为起点,一层每平方米1300元,二层每平方米1100元集资。乙方不要利息,甲方不收房租。三年到期后,如甲方不能按时归还乙方集资款,按本协议第三条执行;(5)、集资期满,甲方还清乙方集资款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使用此商业房…甲方龙门村委会,乙方刘大伟,2001年9月10日”;2、刘大伟向村委会交款收据五张共计188767元(2001年5月25日刘大伟向龙门村村民委员会交付10万元购买入口处商业房集资款(D段南门朝西第1家,括号内内容为手写);2001年8月14日刘大伟向龙门村村民委员会交付2万元购买入口处商业房集资款;2001年9月8日刘大伟向龙门村村民委员会交付36767元购买入口处商业房集资款,三张共计156767元;2005年4月2日刘大伟向村里补交了购房款17000元、2005年5月25日刘大伟向村里补交了购房款15000元】;3、2011年3月2日龙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刘大伟购买了入口处商业房五间;4、2011年11月26日龙门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因纠纷领人于2011年6月6日至2011年11月25日堵了原告工艺品店的门;5、工商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经营合法;6、李艳革与何秋林2011年租房协议一份,证明一间房年租金为二万元;7、进货单据5张,证明货物损失7000多元;8、证人张利娇、牛淑娟(店内平时员工5-8人,月工资一千元,2011年6月6日店门被堵)。 被告辩(反诉)称:一、我共交纳购房集资款68318元。2001年下半年,我与刘大伟、冯聚卿、李长立、李朝军等五人口头协商,合伙集资购买龙门石窟商业街门面房10间,具体位置:商业街路东最南头五间,靠北边五间约定平均拿钱,都交给刘大伟,让他到村委会交款开票。我分三次给刘大伟购房款现金58318元。第一次2001年6月13日3万元;第二次2001年9月7日2万元;第三次2001年10月14日8318元。另外2004年7月5日我给李长立1万元转交给村委会补交购房款,故四次共交购房款68318元。二、我将门面房转让后,要求刘大伟腾房合理合法。我购买的商业房靠北的一间我对外租赁,另一间就是我封门的那一间一直由刘大伟经营,他给我拿租金。从2001年至今一共给我拿了39000元租金。当初约定每年9000元,反诉被告最后一次支付租金的时间是今年2月份,刘大伟将10000元租金通过翟荣江转交给我,反诉被告一共付给我39000元,至今仍拖欠88200元租金未付。近年来房子租金也涨到每间2-3万元,因刘大伟之妻蒋秀芳和我是姨表亲,老一辈关系很好,所以刘大伟给多少我就先拿住,一直维持着双方的关系。但现在刘大伟夫妇根本没有给我再付租金的意思,于是我于今年6月4日把我的这间门面房转让给了张亚伟。6月6日我带张亚伟去指认门面房的位置,当时蒋秀芳在场。我把转让之事对她说明后要求腾房,但她不但不配合还与我吵架。此后该三间门面房停业。三、2001年下半年,反诉原告与刘大伟、冯聚卿、李朝军、李长立五人合伙集资34万余元,购买龙门村的商业街门面房10间,一人分两间。反诉原告因与爱人都有事做,把北边的一间门面房租给他人,把南边的一间门面房租给刘大伟使用。2011年6月4日我将刘大伟租用的一间门面房转让给张亚伟,但刘大伟拒不腾房,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原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南边5间门面房中间一间交给我所有;要求刘大伟、刘智支付租金(2001-2008年按每年9000元计,2008年后按每年2-3万元计)88200元。3、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每月2000元,从2011年6月4日至实际将门面房交付反诉原告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