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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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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慧斌与赵约汉、河南一博板业有限公司、缑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847号 原告:石慧斌,男,汉族。 被告:赵约汉,男,汉族。 被告:河南一博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约汉。 被告:缑松利,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847号

原告:石慧斌,男,汉族。

被告:赵约汉,男,汉族。

被告:河南一博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约汉。

被告:缑松利,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慧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慧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4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