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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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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马机械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民催字第134号 申请人重庆市天马机械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唐世均。 委托代理人张国勤。 申请人重庆市天马机械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民催字第134号

申请重庆市天马机械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唐世均。

委托代理人张国勤。

申请重庆市天马机械配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重庆市天马机械配件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25348054,出票日期:2014年9月4日,到期日期:2015年3月3日,出票人洛阳德道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72810090000001922,收款人郑州塑海商贸有限公司,账号1702021709200223816,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市天马机械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