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1816号 原告:袁丹丹,男,汉族,1982年7月31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辉,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艳琴,女,汉族,1971年12月13日生。 上列原告袁丹丹诉被告吴艳琴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丹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40元、保全费4057元,共计8097,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