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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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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清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催字第128号 申请人王振清(偃师市振清车辆配件销售部)。 委托人王鹏雷。 申报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飞扬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棉朋。 委托人杨来龙。 申请人王振清(偃师市振清车辆配件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催字第128号

申请人王振清(偃师市振清车辆配件销售部)。

委托人王鹏雷。

申报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飞扬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棉朋。

委托人杨来龙。

申请人王振清(偃师市振清车辆配件销售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飞扬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振清(偃师市振清车辆配件销售部)承担。

审判长 :尤双喜

陪审员 :李艳红

陪审员 :王小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