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催字第128号 申请人王振清(偃师市振清车辆配件销售部)。 委托人王鹏雷。 申报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飞扬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棉朋。 委托人杨来龙。 申请人王振清(偃师市振清车辆配件销售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飞扬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振清(偃师市振清车辆配件销售部)承担。 审判长 :尤双喜 陪审员 :李艳红 陪审员 :王小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