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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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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朝与卢北、滑尚杰、洛阳市洛龙区大宅地美食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王军朝,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幸恩,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庞少伟,河南中冶律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王军朝,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幸恩,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庞少伟,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尚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瑾瑾,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大宅地美食城(以下简称大宅地美食城)。

负责人:董景琨。

委托代理人:高振洋,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柏峰,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军朝诉被告卢北、滑尚杰、洛阳市洛龙区大宅地美食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卢北委托代理人、被告滑尚杰委托代理人、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大宅地美食城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滑尚杰承包了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大宅地美食城的相关安装装修工程,后被告滑尚杰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给被告卢北。2013年10月27日,原告经叶学宗介绍跟随被告卢北到其与被告滑尚杰承包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与金城寨街交叉口勤政苑裙楼一楼洛龙区大宅地美食城做工,约定工资每天100元,生活费每天13元。同年11月16日下午,原告和其他五个工友在被告卢北带领卸车时,原告和工友李汉卿被玻璃砸伤,当时原告即被送往洛阳新区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1、全身多发伤,2、失血性休克;3、慢性胃炎、胃溃疡;4、下肢血栓。入院后做了石膏固定,在全麻下急诊行“右股部清创股骨干骨折切复内固定术、肌肉、肌腱修复术,左股骨伤骨牵引术。”,次日因伤势加重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150医院进行救治,经确诊为:1、全身多发性骨折、重度失血性休克等症状,住院进行治疗。2013年11月28日,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行右下肢1/3截肢术。2014年1月17日伤情好转出院,回家康复治疗。出院医嘱:1、加强营养,按照低糖、低脂、高蛋白的原则进行饮食安排,可考虑饮食中添加高钙类的食品如牛奶、海带、虾皮、豆制品等;2、在床上逐步进行双下肢活动锻炼;3、左下肢3个月后可考虑取出一段锁钉,以促进骨折愈合;4、建议每1-2月复查一次,了解恢复情况;5、如有不适,及时门诊随诊。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四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部分护理依赖,需1人长期护理。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除支付部分医疗费外,其他费用经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讨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是在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各被告均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与各自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284674.4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卢北辩称:一、本案发生很不幸对原告表示歉意;二、第一被告与原告一样均受雇于滑尚杰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负责零工;三、本案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滑尚杰违法操作规程,为省去叉车费用,让工人冒险,才造成了事故发生;四、洛钢医院存在过失,扩大了原告的损失。

被告滑尚杰辩称:一、第二被告为大宅地制作窗户,由卢北负责安装,二人签署有协议,卢北对现场事故安全负责,因此,卢北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二、原告在洛钢医院治疗中存在医疗过失,延误病情,导致病情恶化,产生不必要的支出,我们愿意对非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在本案开庭前,第二被告已向原告支出医疗费83477.05元。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大宅地美食城辩称:一、原告诉的洛阳市洛龙区大宅地美食城系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院适用民事法若干意见,法发92第22号文件中46、45条规定,在起诉中应当起诉业主,原告起诉的大宅地美食城主体错误,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因对诉讼主体有异议,不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受雇于被告卢北在洛阳市洛龙区大宅地美食城从事门窗安装工作。2013年11月16日下午,原告及其工友在从车上卸玻璃的过程中被玻璃砸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洛阳新区人民医院救治,第二天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0中心医院治疗,于2014年1月17日出院,在150中心医院住院61天,住院期间陪护2人。原告出院后,又于2015年3月28日至4月7日在150医院进行左股骨带锁髓内钉取出术治疗,共住院10天,住院期间陪护2人,花费医疗费7406.98元。2014年11月4日,本院委托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和人数进行鉴定,2014年11月26日,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原告王军朝的伤残等级为四级,属部分护理依赖,需一人长期护理。

另查明:被告滑尚杰原系洛阳市纱西北新建材营销中心负责人,洛阳市纱西北新建材营销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塑钢、不锈钢、铝合金制作及各种配件批零,该中心于2014年11月20日注销。2014年5月5日,洛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洛龙劳人仲案字(2014)第8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王军朝与洛阳市纱西北新建材营销中心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9月8日,被告滑尚杰经营的洛阳市纱西北新建材营销中心作为承揽方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大宅地美食城作为发包方签订《承揽合同书》一份,由滑尚杰经营的洛阳市纱西北新建材营销中心承揽洛阳市洛龙区大宅地美食城铝合金门窗工程。该合同对工程位置、门窗工程图样、用料规格及颜色、工程面积、付款办法、工程进度等进行了约定。2013年10月14日,被告卢北作为乙方承包方和滑尚杰即甲方发包方分别签订《门窗安装承揽协议》、《工地安装现场管理规定及责任书》、《施工安全责任书》各一份。《门窗安装承揽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及工地方的现场管理及进度要求,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安装标准,以及国家规范标准施工。第五条劳动安全责任:甲乙双方隶属于非雇佣关系的平等协作单位,各自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乙方应遵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并根据需要购买危险岗位的人身意外保险,无论任何情况,无论任何人指令,严禁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一切事故责任,与甲方无关。《工地安装现场管理规定及责任书》第六条工程进度约定:必须按与甲方协商之后的承诺期限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否则,由工程队出面向甲方解释或承担处罚。每天的进度情况,应以短信或电话形式,每天上报厂技术综合部一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或通知,参加公司每周一例会。《施工安全责任书》第1条约定:所有进场人员须将身份证件交甲方免费办理有关保险及进场证,未交身份证人员不得进场施工。第4条约定:甲乙双方隶属于非雇佣关系的平等协作单位,各自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乙方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作好劳动安全保护工作,无论任何人指令,均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及不按上述要求操作,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应由责任人及乙方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