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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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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玲诉麻聚堂、白巧灵、麻雅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636号 原告王爱玲,女,1973年3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战清,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聚堂,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 被告白巧灵,女,1971年10月29日生。 被告麻雅歌,女,1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636号

原告爱玲,女,1973年3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战清,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聚堂,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

被告白巧灵,女,1971年10月29日生。

被告麻雅歌,女,1991年7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玲诉被告麻聚堂、白巧灵、麻雅歌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原告王爱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玲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7.5元,由原告王爱玲承担。

审 判 长  郭 瑜

审 判 员  常鹏翼

人民陪审员  王淑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