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636号 委托代理人袁战清,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聚堂,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 被告白巧灵,女,1971年10月29日生。 被告麻雅歌,女,1991年7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玲诉被告麻聚堂、白巧灵、麻雅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玲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7.5元,由原告王爱玲承担。 审 判 长 郭 瑜 审 判 员 常鹏翼 人民陪审员 王淑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