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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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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颜欣诉刘现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2339号 原告:申颜欣,男,汉族,1956年10月9日生。 被告:刘现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颜欣诉被告刘现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2339号

原告:申颜欣,男,汉族,1956年10月9日生。

被告:刘现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颜欣诉被告刘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颜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22元,由原告申颜欣承担(已减半)。

审判员 : 董 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