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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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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甘某某,女,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 原告甘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甘某某,女,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

原告甘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150元,由原告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定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