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颖珂诉苗红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907号 原告王颖珂,女,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敏,女,1963年9月4日出生。系王颖珂之母,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苗红艳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907号

原告王颖珂,女,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敏,女,1963年9月4日出生。系王颖珂之母,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苗红艳,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茂东、李艳丽,河南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王颖珂诉苗红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颖珂委托代理人王敏、刘全发,被告苗红艳委托代理人李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购买的新区民馨园小区1号楼东一二商铺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月20500元,租赁期限5年,半年缴纳一次房租,逾期按照千分之五赔付滞纳金,逾期30天视为被告放弃承租权。2014年1月21日,被告拖欠房租49900元,被告再三恳求并保证以后及时缴纳房租,要求原告免除该49900元房租,如再违约按照49900元加倍偿还原告。由于被告态度诚恳,原告放弃了该笔房租追偿权。2014年11月29日,被告再次拖欠原告房租65338元,被告书写保证一份,内容为“保证2014年12月7日前付清房租,如到期付不了,店里物品作价抵房租,由原告收回房子,同意解除合同”;被告2014年12月6日支付15000元,再次书写证明一份。内容为“我保证在12月8日下午4点付给原告房租75000元,如房租付不清愿叫房东锁门,合同自动结束”;时至今日,被告仍欠房租50338元,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由于被告多次保证又多次违约,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这样久拖不决,对双方都是损害,损失逐步扩大。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2013年5月15日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50338元及滞纳金28944.35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被告辩称,1、同意解除合同,但必须赔偿被告损失,根据租赁合同第1条规定,原告没有房产证明,不具备出租权,出租是不合法的,由于没有房产证明导致我方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由于原告出租不合法,不应收取租金。具体欠多少以双方算帐为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15日、6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各一份。其中5月15日的合同约定将一层175平方、二层556平方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月20500元,租赁期限5年,房租半年缴纳一次,先交房租后使用,逾期按照千分之五赔付滞纳金,逾期30天视为被告放弃承租权。6月10日的合同约定将一层118平方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月6490元。依照双方2013年5月15日合同的约定,2014年11月15日被告应缴下六个月房租,双方协商先缴纳三个月房租。11月29日,被告书写欠条一份,载明,“欠房租65338元,12月7日付清,如到期付不了,店里物品同等价值抵押房租,房东收回房子,解除合同。”同年12月6日被告再次保证“12月8日下午4点付清房租,否则愿叫房东锁门,合同自动结束。”被告于12月8日支付房租1.5万,其余租金未付。因被告逾期未付房租,双方发生争议,2015年1月26日报警后,原告收回房屋钥匙。同年2月4日,被告在房屋内的可移动物品被搬离。

另查明,2014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解除了双方2013年6月10日所签房屋租赁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2013年5月15日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按双方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承诺支付房租。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先交房租后使用,房租半年交一次,逾期30日视为放弃承租权。被告应于2014年11月15日交付下六个月房租,但被告到期未付。经双方协商后,被告承诺12月7日前付清下三个月房租,到期不付则解除合同。被告在其承诺的付款日仍未足额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双方合同约定为先交租金后使用,被告欠条上所欠为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2月15日的租金,但在此期间被告并未正常经营且原告已收回房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滞纳金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王颖珂与被告苗红艳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驳回原告王颖珂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782元由原被告各承担8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