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534号 被告:李凯雯,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闪闪诉被告李凯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闪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闪闪承担(已减半)。 审 判 长 : 董 菊 代审 判员 :周亚男 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