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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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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芳诉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雷官清、于飞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378号 原告:王晓芳,女,汉族,1967年出生。 被告: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官清,经理。 被告:雷官清,男,1980年9月出生。 被告:于飞飞,女,1983年2月出生。 原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378号

原告:王晓芳,女,汉族,1967年出生。

被告: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官清,经理。

被告:雷官清,男,1980年9月出生。

被告:于飞飞,女,1983年2月出生。

原告王晓芳诉被告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雷官清、于飞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雷官清、于飞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雷官清,雷经营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2014年9月16日,雷官清以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周转困难为由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雷官清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借款利率为1.8%。合同同时约定乙方即二被告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甲方即原告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同日,原告在被告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刷卡付款343700元(扣除当月利息),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本金及利息支付计划书》一份,约定二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6300元,每月20日支付当月利息,合同期满支付本金350000元.但二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后便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拒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另:被告于飞飞系雷官清妻子,本案债务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发生的,于飞飞依法也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无奈特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借款合同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为37800元),从2015年5月16日至给付日按月利率1.8%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雷官清、于飞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原告王晓芳与被告雷官清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乙方)向原告(甲方)借款人民币350000元,期限12个月,自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月利率1.8%,按月付息,到期结清本息,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甲方即原告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被告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也在合同上加盖财务章,同日,原告在被告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刷卡付款343700元(扣除当月利息),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本金及利息支付计划书》一份,约定二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6300元,每月20日支付当月利息,合同期满支付本金350000元,但二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后便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拒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无奈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雷官清和原告王晓芳签订借款合同后,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付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息,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雷官清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财务章也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于飞飞和雷官清婚姻关系证明,要求于飞飞承担还款责任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350000的请求,因原告在支付本金时已将利息扣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只能按实际支付的款项343700元作为本金要求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王晓芳与被告雷官清、被告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书》。

二被告雷官清、洛阳融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王晓芳借款本金343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3437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6日至判决确定之日至,按月利率1.8%计算)。

三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7117元、保全费2600元由被告雷官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