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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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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2467号 原告阳某某,女,1978年8月27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6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2467号

原告阳某某,女,1978年8月27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6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