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邓永辉,男,1980年1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晓燕,女,1981年8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全昌诉被告邓永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全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全昌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全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全昌承担。 审 判 长 郭 瑜 审 判 员 董曾曾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铁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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