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694号 原告:辛齐岗,男,汉族,1956年7月1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张祥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冬棵,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齐岗诉被告洛阳市原丰石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辛齐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齐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丽君 人民陪审员 罗晶晶 人民陪审员 王东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改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