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1691号 原告:赵锋华,男,汉族,198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咸菊、张嫚,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田,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 法定代表人:辛桂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