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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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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1075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生,住洛阳市。 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被告才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1075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生,住洛阳市。

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雅然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