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854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董事长。 被告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住址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高金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投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投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投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64元减半收取10982元,由原告国投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