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1050号 原告高某,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翟某,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本案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陈寿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