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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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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1050号 原告高某,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翟某,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本案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1050号

原告高某,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翟某,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本案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陈寿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