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瀍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霞,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陈利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杨氏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杨宏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川县金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梁惠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川县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周倩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志远,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陈利平,女,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洛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伊川县晨阳刚玉有限公司、洛阳杨氏塑胶有限公司、伊川县金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宏达铸业有限公司、马志远、陈利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678358.39元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
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一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