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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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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伊川县晨阳刚玉有限公司、洛阳杨氏塑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瀍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川县晨阳刚玉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陈利平,该公司董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瀍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川县晨阳刚玉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陈利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杨氏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杨宏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川县金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梁惠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川县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周倩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志远,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陈利平,女,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洛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伊川县晨阳刚玉有限公司、洛阳杨氏塑胶有限公司、伊川县金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宏达铸业有限公司、马志远、陈利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678358.39元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

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一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