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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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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鑫路新华夏销售有限公司与周克强、王淑娇、赵向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623-1号 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 法定代表人姚晓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周克强,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住本市宜阳县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623-1号

原告洛阳鑫路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

法定代表人姚晓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周克强,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住本市宜阳县。

被告王淑姣,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赵向可,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生,住本市宜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鑫路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克强、王淑姣、赵向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魏 奇 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