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623-1号
法定代表人姚晓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周克强,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住本市宜阳县。
被告王淑姣,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赵向可,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生,住本市宜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克强、王淑姣、赵向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魏 奇 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