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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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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吕在民、刘晓艳、张高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公司总经理。 被告吕在民,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刘晓艳,女,汉族,1975年12月26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公司总经理。

被告吕在民,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刘晓艳,女,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张高峰,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在民、刘晓艳、张高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献功

审 判 员 郭 赟

审 判 员 王玉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