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公司总经理。 被告吕在民,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刘晓艳,女,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张高峰,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在民、刘晓艳、张高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献功 审 判 员 郭 赟 审 判 员 王玉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