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708号 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花园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钱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文钰,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业尧,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邢东升,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史家屯小区5栋2门302号,现住本区鑫鑫花园11号楼3单元1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交清物业费,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 婧 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 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刘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