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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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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留民诉杨灵栓、毕秀枝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被告杨某某,男,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雷艳红、武青青(实习),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毕某某,女,住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毕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

被告杨某某,男,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雷艳红、武青青(实习),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毕某某,女,住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毕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代审判员  王六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