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2352-1号 原告胡立付,男,39岁,汉族。 被告喻德云,男,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付诉被告喻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立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立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丽君 人民陪审员 郭 亮 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改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