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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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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付诉喻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2352-1号 原告胡立付,男,39岁,汉族。 被告喻德云,男,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付诉被告喻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2352-1号

原告胡立付,男,39岁,汉族。

被告喻德云,男,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付诉被告喻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立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立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丽君

人民陪审员  郭 亮

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改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