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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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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许彩凤、陈露奇、陈新琪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23号 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杨,该公司一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跃林,该公司综合办副主任。 被告:许彩凤,女,汉族,197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23号

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杨,该公司一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跃林,该公司综合办副主任。

被告:许彩凤,女,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

被告:陈露奇,女,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

被告:陈新琪,男,汉族,1992年10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彩凤、陈露奇、陈新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