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000号 法定代表人:孙炎军,该物资站经理。 负责人:李俊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天创市场亿金源物资站诉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天创市场亿金源物资站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天创市场亿金源物资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创市场亿金源物资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00元,由原告洛阳天创市场亿金源物资站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一庆 人民陪审员 史伟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