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 法定代表人:刘本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和,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姬红伟,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姬红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玲玲 审 判 员 常跃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可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