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087号 原告:聂某某,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聂某某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志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