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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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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谋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087号 原告:聂某某,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087号

原告:聂某某,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聂某某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志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