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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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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宏标与赵明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64号 原告:薛宏标,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赵明池,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宏标诉被告赵明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宏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64号

原告:薛宏标,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赵明池,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宏标诉被告赵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宏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宏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宏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薛宏标全部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