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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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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白某,女,1984年4月6日出生。 被告:潘某,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 原告白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白某,女,1984年4月6日出生。

被告:潘某,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

原告白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潘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由代理审判员吉明飞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被告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诉称:原告白某与被告潘某自2009年结婚,同年生育女儿潘某某,因婚前对被告潘某及其家人不了解,婚后被告潘某嗜酒成性,原告白某多次与被告潘某沟通、劝解,仍然没有改观,原告白某在无奈之中同被告潘某父母沟通,其父母推卸责任并且纵容。被告潘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女儿快六岁了被告潘某没有带过一个整日,多次酗酒滋事。在原告白某怀孕期间被告潘某已出现喝酒之后殴打原告白某的恶性事件。女儿出生后酗酒更加严重,这样的生活环境对女儿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到2014年更是变本加厉,对原告白某拳脚相加,原告白某整日生活在恐惧中不敢回家,多次被打伤,且被告潘某母亲看着都不曾阻止。原告白某已对这样的婚姻及家庭心灰意冷。2015年春节(正月初二)凌晨两点多,被告潘某在其父母所住的地方(三门峡)喝酒后当着其父母的面将原告白某打伤,回洛阳后经检查为脑震荡,身上多处淤青,被告潘某母亲非但没有阻止且在一旁添油加醋,被告潘某出手更狠,被告潘某父母谩骂原告白某一直到早上,无奈,原告白某带女儿返回洛阳。女儿出生到现在都是原告白某的父母帮忙照顾,被告潘某及其父母对孩子几乎不管不问,而且一直督促原告白某生二胎,原告白某没有答应,所以,被告潘某及其父母怀恨在心。综上,原告白某与被告潘某的婚姻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白某与被告潘某的婚姻关系;2、原、被告之女潘某某由原告白某监护抚养,由被告潘某支付抚养费自2015年1月到2027年12月每月2000元,上大学费用另行起诉;3、被告潘某支付原告白某精神损失费150000元;4、三门峡商铺一间(20余平方米)产权归原告白某所有;5、被告潘某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被告潘某辩称:原告白某与被告潘某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2、原告白某在诉状中提到的被告潘某经常酗酒并在酗酒后对其非打即骂与事实不符。被告潘某在生活中存在喝酒情况但不是天天喝酒,另外被告潘某在单位和社会上喜欢结交朋友,所以经常有在一起聚会的情况,并且这些活动中很多时候原告白某也参加。另外,由于原、被告自结婚后基本上没有在家做过饭,经常在外吃饭,在吃饭中喝点酒被告潘某认为属于正常情况没有达到酗酒的程度,也没有因为喝酒而寻衅滋事过。原告白某在起诉书中提到被告潘某喝酒后对原告白某非打即骂属夸大其词,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琐事而引发一些争吵和打闹属正常情况。3、原、被告离婚后不利于孩子以后的教育和成长。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和陈述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否已经破裂;2、如感情破裂女儿潘某某应该由谁抚养,抚养费应如何计算;3、双方是否有共同财产,对外是否有共同债务;4、原告白某要求精神损失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白某围绕争议焦点向本院出示证据材料如下:

证1、婚姻登记表一张。证明原告白某与被告潘某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证2、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白某被被告潘某打成脑震荡。

经质证,被告潘某的质证意见为:对证1无异议;对证2有异议,被告潘某虽然对原告白某动手了但不可能把原告白某打成脑震荡。

被告潘某围绕争议焦点向本院出示证据材料如下:

工资表一份。证明,被告潘某每个月工资收入是2000元左右,被告潘某要求抚养孩子。

经质证,原告白某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潘某平时的工资是自己拿着,原告白某对被告潘某的工资情况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白某与潘某在2009年5月12日结婚,2009年9月13日生育一女潘某某。2006年潘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位于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36号申泰丽景10号楼2单元301号房产的购房合同。婚后双方因家庭问题发生矛盾,白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潘某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原告白某与被告潘某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双方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克服自身的不足,并相互关心、相互体贴,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白某要求离婚,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白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