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周公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邵留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高恒,该公司九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跃林,该公司法制处副处长。 被告:张志功,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元,由原告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