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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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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与洛阳光亮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偃师市天顺石材有限公司、洛阳市无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曲爱霞、曲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老民金字第2号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金业路百业大市场东侧。 代表人:秦爱丽,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单奎,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军,该支行法律顾问。 被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老民金字第2号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金业路百业大市场东侧。

代表人:秦爱丽,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单奎,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军,该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洛阳光亮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中宫底村。

法定代表人:曲爱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偃师市天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府店镇车李村。

法定代表人:曲伟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市无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村。

法定代表人:史新中,该公司经理。

被告:曲爱霞,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曲伟武,男,1968年8月8日出生。

被告:史新中,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曲意生,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鼎支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因与被告洛阳光亮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亮电线公司)、偃师市天顺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石材公司)、洛阳市无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双电线公司)、曲爱霞、曲伟武、史新中、曲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光亮电线公司、天顺石材公司、无双电线公司、曲爱霞、曲伟武、史新中、曲意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单奎、李军,被告史新中及作为被告无双电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亮电线公司、天顺石材公司、曲爱霞、曲伟武、曲意生本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诉称:2014年1月28日,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与光亮电线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向光亮电线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同时,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与天顺石材公司、无双电线公司、曲爱霞、曲伟武、史新中、曲意生签订保证合同三份,约定保证方式均为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依约向光亮电线公司发放了贷款。但在合同履行中,光亮电线公司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为此,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诉至法院。现要求:1、光亮电线公司偿还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2500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0日),并直至本金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按照年利率9%计算,2015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3.5%计算);2、天顺石材公司、无双电线公司、曲爱霞、曲伟武、史新中、曲意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无双电线公司、史新中辩称:无双电线公司、史新中不清楚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贷给光亮电线公司300万元的事,无双电线公司、史新中未向银行提供财务报表等手续,无双电线公司、史新中不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光亮电线公司、天顺石材公司、曲爱霞、曲伟武、曲意生未提交答辩材料。

在庭审中,原告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提交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一份;

2、公司保证合同两份、个人保证合同一份;

3、借款人、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共7张。

证据1、2、3共同证明:2014年1月28日,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与光亮电线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如约发放300万元借款,借款的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是年息9%,到期日为2015年1月27日;同日,天顺石材公司、无双电线公司与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签订公司类保证合同,自愿对光亮电线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曲爱霞、曲伟武、史新中、曲意生与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自愿对该笔30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上述6名保证人在相关的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摁手印,并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生复印件等,借款事实清楚,担保责任明确,在光亮电线公司经营出现严重恶化的情况下,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于2015年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4、对账单一份。证明:光亮电线公司在借款后利息的支付截止日是2014年11月22日,在此之后未再支付利息。

5、欠息情况表一份。证明:光亮电线公司在2014年2月之后的欠息情况.

6、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委托书一份,上面有史新中的签字。证明:无双电线公司、史新中对300万元借款的事实、本金、期限是明知的,不存在不明的情况。

7、担保资料交接目录一份。证明无双电线公司、史新中对担保事实是明知的。

经质证,被告无双电线公司、史新中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保证合同上的身份证号码不是史新中写的,另外当时史新中也并不清楚借款的数额,证据3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是无双电线公司提供的。证据6、7不是无双电线公司提供的,签字也不是史新中签的。

被告光亮电线公司、天顺石材公司、无双电线公司、曲爱霞、曲伟武、史新中、曲意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4年1月28日,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与光亮电线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向光亮电线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用途是购原材料,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50%,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实际执行利率上浮50%,每月20日为结息日,光亮电线公司应在结息日向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支付到期利息,贷款发放后两个月内归还本金150万元,光亮电线公司发生生产经营严重恶化或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认为可能危及债权安全的,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光亮电线公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等内容。同日,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与天顺石材公司、无双电线公司、曲爱霞、曲伟武、史新中、曲意生签订了三份保证合同,约定天顺石材公司、无双电线公司、曲爱霞、曲伟武、史新中、曲意生为光亮电线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将贷款300万元发放给光亮电线公司。在合同期间,光亮电线公司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20日,未偿还约定的借款本金。之后因光亮电线公司停产,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为此,诉至本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