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重字第16号 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南村第一村民组。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南村。 代表人:张卷娃,该组组长。 被告:张爱花,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董伟,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董园园,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 被告:朱晓梅,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董书宣,女,2002年5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南村第一村民组诉被告张爱花、董伟、董园园、朱晓梅、董书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南村第一村民组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南村第一村民组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南村第一村民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南村第一村民组全部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明 审 判 员 余 薇 人民陪审员 霍梅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