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899号 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衡山路中段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恒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李淑芳,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高庆修。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6.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916.5元由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