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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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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常四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洛吉快速通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四周,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 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洛吉快速通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振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四周,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

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四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