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小字第6号
原告:沈静波,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张社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静波诉被告张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静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静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静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元,由原告沈静波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