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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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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静波与张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小字第6号 原告:沈静波,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张社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静波诉被告张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静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静波申请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小字第6号

原告:沈静波,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张社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静波诉被告张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静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静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静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元,由原告沈静波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