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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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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向伟与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宏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596号 原告朱向伟,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告漳州市宏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住址福建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596号

原告朱向伟,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告漳州市宏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住址福建漳州。

法定代表人陈军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向伟诉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宏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向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朱向伟负担。

审 判 长 倪献功

审 判 员 郭 赟

审 判 员 王玉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