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596号 原告朱向伟,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陈军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向伟诉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宏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向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朱向伟负担。 审 判 长 倪献功 审 判 员 郭 赟 审 判 员 王玉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